河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15年03月19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学校行政支持下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根据学校安排开展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评议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上述范围内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方案、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吸收工会组织参与。

第八条 教代会召开前,应将有关方案(草案)、报告等主要文件提前一周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教代会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学校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学校党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教代会审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三)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6-10%确定。

(四)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一线教学、科研、教辅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五)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选举单位代表人数,将各单位代表组成若干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副团长13名。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名额分配、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

(二)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

各选举单位也可通过直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教职工代表。

(三)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教代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产生程序。审查合格后公示。

第十二条 代表的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一般为学校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离退休校领导、校级以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正职以上的在职领导干部。

特邀代表一般只参加大会开幕式。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报经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大会预备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每次全体会议可设执行主席若干人。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

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三)听取各代表团讨论情况汇报,对提交大会的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

(四)起草大会决定和各项报告的决议。

(五)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设置提案工作、福利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在相关人员中酝酿确定,由教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与教代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为教代会选举产生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执委会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执委会可根据需要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执委会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

执委会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检查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四)对教代会决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教代会通过的办法或条例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同级党组织所辖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具体实施根据《河北农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进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进行代表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围绕会议筹备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代表的申诉;

(四)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处理教代会及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一般分三个阶段,即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是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有关文件。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工作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二)确定会议议题。会议召开前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会议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学校研究确定。

(三)需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一周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四)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和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订会议日程、议程;编订会议经费预算。

(五)做好提案征集和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教代会召开15日前,提案工作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工会负责,工会要围绕本次教代会的任务、职权,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有关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选举大会秘书长;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校长作工作报告;行政有关领导作专题议案的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提案工作组作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团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方案;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须增加工会工作报告和工会财务工作报告等议程。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七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除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办理外,也可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核。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提案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能立案的,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经讨论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由校工会负责交承办部门办理。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校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提案表及处理情况由校工会存档。下次教代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教代会召开期间及召开前后形成的所有相关资料,由校工会统一整理存档。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河北农业大学六届一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五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的《河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